很多的情况就是,国际贸易中有合同下的欠款,如果对方仍然是时间上一拖再拖,这样的拖拉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方公司的正常经营,Ivan认为就应该用起来法律武器维权了,因为有些时候的礼貌已经没有必要,比如说已经没有必要害怕影响双方关系了不是吗?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起诉太久的欠款,连同利息一起给付回来,2020年的欠款,到23年才做起诉。
原告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66,06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全部给付欠款时止,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加计50%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6笔购买焦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冶金焦和过筛焦,同时约定数量、价格、检验标准、质量执行国家二级标准、增值税发票。卖方负责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以原告检斤、化验为准,现款结算等(详见合同)。其中1.原告按合同编号JT-2020-02-24约定按时、按量、按标准全部履行1500吨发货义务,期间被告分6次给付货款共计250万元,尚欠627,280元。2.原告按合同编号JT-2020-02-24-1约定,在2020年2月25日向被告交付冶金焦(过筛焦)157.46吨(实际结算143.29吨),货款总价262220元。由于被告原因要求原告终结合同,期间应付货款262220元至今未付。3.扣除合同编号JT-2020-03-09账面剩余金额为23,44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66,060元(详见被告对账确认函)。除上述2笔合同因被告没有给付货款,故没有开具发票外,其余4笔合同约定货物及发票被告已全部收到。综上: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多次催要均已种种理由推脱。被告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和经营,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公司未答辩。
法院的判决也是相对比较符合心意,就是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货款人民币866,060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866,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3,4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3,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这也是一个比较正常的贸易欠款法律流程,连本带利的强制执行法律案件,对方的欠款确实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经营,也就只能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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