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职场中,一些员工为了增加收入开始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我们俗称”兼职副业”。尽管一些公司对此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认为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就没问题,但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对公司没有负面影响呢?毕竟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那些从事副业的员工往往无法像全职员工那样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或者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甚至在关键时刻这种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比如说,某公司曾招聘了一位名叫小李的文员。在工作期间,公司发现小李在向其他员工推销信用卡,并对他发出了书面警告。然而,警告过后,小李仍然继续这种行为。在一年内,公司共给了他三次书面警告。到了第四次,由于小李屡教不改,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对此小李感到不满,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他辩称自己并没有兼职代办信用卡,只是帮助朋友和同事介绍,并没有从中获得实质性的利益。他还强调,信用卡的办理是由银行工作人员直接与同事对接,自己并没有参与代办行为。因此,他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当然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没有支持小李的诉求。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小李在工作期间向他人介绍信用卡的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小李代办信用卡的照片、携带办理信用卡资料出入公司的照片、部分被撕毁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签收表,以及其他员工关于小李代办信用卡行为的证人证言。由于小李介绍他人办理的信用卡数量较大,这种行为确实可能影响他完成本职工作。这些都是在入职时,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违规违纪的相关内容。
所以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也无需支付赔偿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兼职活动,不仅可能影响自己的工作表现,还可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员工在考虑兼职时,应该慎重权衡利弊,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免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以为在应对这样的情况,Ivan认为公司可以考虑两种思考:
1、考虑到这是值得保留的人才,如果公司想要员工纠正兼职行为,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就要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安排较为保密的谈话,及时纠正兼职行为,同时多关注员工的后续工作状态,提出警告和以后可能的处理后果。
2、如果想要员工离开并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① 员工兼职行为严重影响其本职工作,带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氛围,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② 公司要求员工纠正兼职行为之后多次警告没有作用,员工还是继续兼职赚外快;
当然这些都需要公司来留存支持以上情况的相关证据,比如说为了赚外快经常上班迟到、旷工、不听从业务安排等等,或者是相关的警告已经已书面形式给员工签名做保证但是后面还是继续我行我素等等,Ivan认为都是需要公司来做好相关的证据留存的,以便在今后可能的法律诉求中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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