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机构退款打官司或许半年内退到钱,最近非常多的人到海外以及东南亚国家留学,而且很多就是为了博士硕士在职提升的,所以这里面有很多地方非常容易造成纠纷,尤其是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办法好好跟客户沟通,或者是胡乱沟通乱许诺的情况下,同时又因为客户都是比较迫切需要到学历文凭来做在职提升的这个时间节点,纠纷就接踵而来了,比如说下面的这个法律案例: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A与C签订的《某留学服务协议》及《分期付款补充协议》;2.C退还咨询服务费94000元;3.C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31日,A向C咨询留学服务事宜,双方达成初步意向,留学目标地为印度尼西亚普瑞玛大学,A通过其父亲B向C转账定金20000元。2022年11月15日,A与C签订《某留学服务协议》。2022年11月21日、22日,A分别转账咨询服务费40000元、34000元。交费后,A发现C宣传中承诺的“周末网络授课,巴厘岛面授”实际却是要去棉兰,也没网络授课了;宣传中“回国中留服可以认证”却说医学类不能认证;承诺2个月可以收到签证,至今也没收到;承诺2月份开学,至今也没有开学等等。A认为C的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即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费的要求。C员工表示可以退费,但须提交书面材料,待其领导核准。2023年2月17日,A签署了申请退学的《证明》正式提交了申请,此后C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绝退费,故A诉至法院。
A与B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A以1.宣传的学习地点、学习方式与实际不符、2.未按约定完成出国签证申请、3.无法提供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手续为由要求解除涉案两份合同。细节一点的就是:
第一、关于学习地点。在普瑞玛大学招生简介中,明确载明了普瑞玛大学位于棉兰,其中对于巴厘岛授课环境介绍中也载明“大学在巴厘岛设有教学点,学生面授课可选在巴厘岛教学点”,同时根据录取通知书及双方于2023年2月17日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虽B宣传的学习地点与录取通知书载明的不一致,但B亦表明,若A同意,可为A安排至巴厘岛进行学习,学习地点的变更,并不导致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关于授课形式。公众号截图并未明确系针对普瑞玛大学项目所做的介绍。其次,根据双方的合同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A对于出境学习系明知的,且A在收到录取通知后,仍与B进一步沟通办理入境签证的事宜表明其对于赴普瑞玛大学进行学习,系同意并认可的。
二、关于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签证一节。合同并未约定完成签证的时间且B系协助办理签证,故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签证申请的情形。
三、关于无法进行学历认证一节。法院认为,A在退费申请表中载明的退费理由为“往届医学类留学生无法取得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但他人无法取得学历学位认证,并不必然导致B无法协助A取得学历学位认证。
以上总结一下就是,A以上解除合同之理由均不成立。庭审中B表明同意解除两份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均于2024年1月2日开庭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A已于2023年2月17日向B提出退费申请,B称其已通过关联公司代A缴纳了学费约5.5万元。即便其所提供材料为真实有效,其上载明的交易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即A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B仍代其向普瑞玛大学支付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B自行承担。同时,A提前终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于B应退还A的费用金额予以认定。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李某1与某教育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某留学服务协议》及《分期付款补充协议》于2024年1月2日解除;某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168200元;驳回李某1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说很多的交易合同根本就没有准备好,就胡乱许诺,哪怕是口头的许诺最终也会因为引发客户不爽造成法律纠纷,比如Ivan看这个案件中的留学服务证明和留学签证这个事情,就根本是教育公司能够把控的结果,也就是说不在它的掌控之中,属于胡乱许诺,造成客户是花了钱还没有办成事,ivan觉得不起诉才怪了呢。所以各位在交易之前需要我们法律机构审核好合同还是很有必要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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